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家属应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是由其生前单位支付呢,还是由社保基金支付?
陈某于2009年3月应聘进入烟台某机械公司从事焊接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一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陈某在海边洗澡时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为了落实陈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即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费),多次找到机械公司协商,但机械公司以该待遇不应由企业承担为由,一直拒绝支付。2012年12月,陈某的父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机械公司支付陈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仲裁委立案人员接到陈某父母的申请书后,向陈某的父母就企业拒绝支付相关待遇的做法进行了解释:机械公司拒绝支付陈某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做法,按照规定未有不妥,因为《社会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既然机械公司已经按规定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那么,陈某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其生前单位支付。
鉴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对此项工作内容尚无配套落实措施,处于待办状态的实际情况,立案人员经反复向当事人做工作,促使机械公司本着充分考虑照顾陈某父母生活状况的原则,双方达成了庭前和解,即:由机械公司按规定先行垫付陈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待此后当地社会保险基金落实该项待遇后,所得款项归机械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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