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女职工: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且失业前已参加市区生育保险并有生育保险缴费记录。
二、所需材料
(二)失业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需附加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院记录原件;
(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原件、费用的明细清单原件;
(六)《生育保险联系单》;
(七)《失业待遇审批表》。
三、受理地点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2楼)。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一)《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 2006] 158号);
(二)《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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