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职工。
二、所需材料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除提供一般生产(工作)性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所需材料外,还需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调解不成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终止裁定书》等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公安、交警或人民法院对涉及第三人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单位经办人填报《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盖单位公章)并携上述材料,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
(二)每月月底之前办理好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次月结付到单位。
四、受理地点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2楼)。
五、受理时限
每月16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六、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七、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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