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
参保人员情况表。企业单位需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和资料;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其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及时审核。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会登记申报资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齐安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的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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