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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的社保问题

 字体时间:2012-09-07来源:燕赵都市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流动人员的社保问题,“异地漫游”有法可依。

流动人员的社保问题,“异地漫游”有法可依。

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严重影响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沿海地区一度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让流动人员稍感安心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各地也在实践中制定和摸索流动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社会保险法》更是将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写进了法律,明确: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考虑养老保险转入转出地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的不同,该法明确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流动人员的社保问题

养老保险

上半年全省6000余人办理跨省转移

河北省社保局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省3874人办理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同时2634人办理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河北省内,不同企业、地区之间的转入转出不涉及基金的转移,没有统计在内,上面的数据都是跨省流动的记录,”省社保局综合处副处长杨立军告诉记者,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我省各地社保经办部门的跨省“漫游”服务正式启动,当年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2003人,转出2194人。

记者还了解到,当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模式为“双转移”,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职工个人要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只需两步: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保障部门将随后处理转移事项,时限不超过45天。

社会保险法》又将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写入法律,其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对此,河北省委党校、多年致力于劳动保障领域研究的副教授刘丽表示,此规定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极大调动了流动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医疗保险

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视同连续参保

继2010年1月1日实现养老保险的跨省漫游后,2010年7月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依据此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村民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实现了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并且3种医疗保险实现了互转。《社会保险法》中对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其第3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北省医保中心主任刘双元介绍说,我省流动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业务从去年7月1日已经开始办理。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就业地的居民医保。原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如参加居民医保,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原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失业保险

职工个人省内省外转移都不转基金

关于失业保险的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职工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比较简单,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实现了省内及跨省市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管理处副处长门雁平表示。

据介绍,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区分在职职工和失业人员两种情况。其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基金。

但是,针对企业整体转移的,其在职职工的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时,是否需要转移基金由转出地社保部门和转入地社保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由人社部决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资金额为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5倍),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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