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已确切,有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
(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相关法规且已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相关法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含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再次申请贷款的相关法规;
(九)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法规的条件;
(十)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
注1:异地公积金缴存的,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
注2: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提供居住证。
注3:高层次人才的,提供人才办出具的人才证明。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三、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1、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相关业务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心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查询,
(1)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
(2)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3)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
3、中心审核人员对准予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待抵押登记完成后,依据承诺发放时限,发放贷款款项,并推送相关通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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