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社,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待遇问题,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目前为0.8%。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资金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从2016年起由市级财政承担,2015年10月至12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参保申报
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10月15日前到市政务中心15号窗口完成申报参保。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五、其他
本通知施行后,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门市工伤保险基数申报表2(1).XLS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门 市 财 政 局
2015年9月
“2015海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规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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