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一社区医疗点,街坊在排队缴费。
广州户籍人口医保政策又有变化,这次涉及的主要人员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已参加灵活就业医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同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也有很大提高。
广州市人社局昨天就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5大改变
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办法》规定了广州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即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同时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确保新的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同时,广州市将不再实施现行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而将其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制度内。
提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2001年,广州启动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时,设定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5万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办法》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发布会还透露,随着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不断提高。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现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7年度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到2013年度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已达5808元,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个人负担较重。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
取消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
在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广州市设置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而目前,广州医疗保险制度已实施13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已有一定的参保年限积累,加上《社会保险法》和《医保条例》均已明确规定,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为此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严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用品
《办法》加大对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用品的监管力度:要求定点药店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收费监控系统连通,同时还规定了整改时限,逾期未整改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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