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1.未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婴幼儿);
2.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4.符合有关法规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及待遇期限
集中缴费期: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28日。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2023年度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从缴费到账之日起2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
1. 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凭本市居住证参保的人员:
50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男性,个人(含新生儿)缴费标准为400元;
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男性,个人缴费减半,标准为200元,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是补助;
7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2. 外地户籍无本市居住证的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1120元。
3. 符合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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