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社会保险法原则】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第二,社会保险费与政府一般税收收入可以相互替代,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时应当统筹考虑二者的负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计划既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社会救助、普遍津贴等形式。在社会保险形式下,由于单独征收了社会保险费,所以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其它社会经济事业;而在社会救助和普遍津贴形式下,由于政府完全要用一般税收收入为这类社会保障计划筹资,所以一般税收的负担就会加重。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和一般税收的负担往往是通盘考虑的,在总体负担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与一般税的负担往往是此消彼长的。例如,2005年,宏观税负(各项税收占GDP的比重)英国为29.62%,奥地利为27.29%,德国为22.18%;而三国的社会保险费占GDP的比重分别为8.53%、16.07%、17.72%.
第三,社会保险费构成劳动力税收负担的一部分。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分为劳动力、资本和消费,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将总税负在各个税基之间进行合理分布。社会保险费与工资、薪金所得税一样都是对劳动力课征的税收,所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仅要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进行协调,而且还要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协调。例如,欧洲国家由于人口老化程度较高,养老金等社会保险津贴的支付比较慷慨,所以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也相当高,有的国家仅雇主的缴费率就已经超过了30%,有的甚至高达40%.这种状况造成了欧洲国家劳动力的税负普遍偏高,严重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将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转向对消费课征的增值税(如德国)或对资本等课征的所得税(如荷兰),以平衡劳动、资本和消费三个税基之间的税负水平。我国的情况类似于欧洲国家,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企业为20%左右,个人为8%,均高于雇主10.5%和雇员5.6%的世界平均水平,甚至已经超过欧洲国家(不含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企业14.2%和个人6.8%的平均缴费率。以北京为例,目前企业和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之和已达到43.3%,如果再加上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总税费(工资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当于工资的比例已经达到53.3%,接近了比利时(55.4%)的比例,超过了德国(51.8%)、法国(50.1%)、瑞典 (47.9%)、意大利(45.4%)、英国(33.5%)、美国(29.1%)、日本 (27.7%)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这表明,在我国的各项税基中劳动力的税负是比较重的,要想再提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率并没有什么空间。这就要求财政不仅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而且还应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以便从宏观上协调社会保险费与其他税种的关系,从总体上把握我国税收的规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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