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社会保险法原则】对社会保险的国家审计是指由联邦审计院、州审计院对联邦和州保险机构的审计。联邦审计院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在柏林和科恩设有审计分院,下设10个局,联邦审计院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既非议会辅助机构,也非政府辅助机构,拥有自主确定审计对象、内容和时间的权利,各州都设有州审计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间也各自独立,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基本法》、《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法》、《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典》等构成国家审计的依据。按照联邦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联邦审计院有权对联邦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涉及的范围进行审计,其中预算支出又是审计的重点。联邦宪法和联邦审计法规定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围包括联邦直属的社会保险部门。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对公立社会保险机构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预算资金编制、使用的合法性和经济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补助资金是否符合预算编制规定,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济有效。如1997年联邦财政对联邦职员保险局预算支出的补贴资金高达700亿马克,联邦审计院在对带附加补贴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审查中发现,一些基本计付方法的失误,造成联邦保险机构对教师、技术人员、艺术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付养老保险金时,多支出2,600万马克。联邦审计院1992年度审计报告《关于联邦预算及经济执行情况》的“特别审计结果”项目有:(1)联邦劳动及社会部:对遭受战争创伤合同等挫伤人员津贴;养老金获得者忽高忽低的投资;养老金获得者管理处成员附加收入。(2)公共财政管理:为医疗保险筹措借款。目前不符合经济效益性的行为原则上是违法的新观念已在德国占统治地位,这就为联邦审计院顺利而有效地推进效益性审计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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