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 社会保险法原则】去年以来,关涉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相继诞生,而社会保险法草案,则既是有“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年”之称的2007年的收官之作,又是社会保障法制的开山之作。
追溯起来,多年以前,有关部门已启动社会保险法的制订,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一个重要原因是隐形债务巨大,社保资金捉襟见肘,如一些专家所言:“财力限制了我们的制度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国家财力薄弱的局面已彻底改观。有统计表明,我国经济在连续四年保持超过10%高速增长的基础上,今年财政收入已经接近5万亿元。
但问题的关键是,在不断增长的国家和地方财力的“大蛋糕”中,最终能切出多少用于公众社会保障?长期以来,在GDP的指挥棒的牵制下,在“政绩至上”的考核体系下,一些地方政府就像一个颇具雄心的“投资商”,投入大量财力办企业、上项目,有的甚至不惜血本营造种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而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重视不够。近年来各种民生问题为社会关注,一大根源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偏离了公共财政的“管家”角色,导致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严重匮乏。
有统计表明,2006年,我国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不足13%。而美国约有三分之一的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在我国香港地区,财政也有50%由卫生福利局与教育统筹局使用。
诸如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这一类的公民权利,被一些专家称为“积极人权”,这类人权的特点是必须由政府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方能实现。倘若不能从这一层面厘清这些公民权利的实质,那么即使有了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制度设计,民众恐怕也不能从财力“大蛋糕”中获得足以体现社会公正的应有份额。
社会保险法的意义,不止于一部新法律的诞生,更意味着改革出现新的关键点。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借由立法手段确认各种民生指标,构建惠及全体国民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和产品的问责制,改善人大的预算监督机制,激活民间社会对公共财政的话语权,进而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督促国家肩负起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等等,都是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立法应当完成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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