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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秉文:我国企业年金何去何从(一)?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中国社会科学院郑秉文一、DB与DC之争:实际是利与弊的权衡——导致不同的财政结果和福利前途(一)、事情起因:出现了2个不同规定(二)、DB还是DC:说到底是个经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三)、DB还是DC:孤立地看它们利弊兼有各有千秋(四)、与DB相比:DC型

 

中国社会科学院  郑秉文

 

一、DBDC之争:实际是利与弊的权衡——导致不同的财政结果和福利前途

(一)、事情起因:出现了2个不同规定

(二)、DB还是DC:说到底是个经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

(三)、DB还是DC:孤立地看它们利弊兼有各有千秋

(四)、与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五)、与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六)、与DC相比:DB长期看必将成为国家财政负担

(七)、DB还是DC:是逆潮流而动还是顺应世界潮流

二、DBDC之争:本质是两个制度安排之冲突——带来不同的经济结果和社会前途

 

 

(一)、养老金的四个世界与法律制度两个渊源

(二)、两个法系传统导致两个不同的经济结果

(三)、大陆法系的僵硬与继受国家的相对落后

(四)、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

(五)、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监管方式对其发展具有很大影响

(六)、两个法系中的信托因素是关键

(七)、养老金模式与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八)、美国案例:1974年立法对资本市场和养老金的促进作用

三、DBDC之争:代表着前进与后进的一次较量——深层的思考与面临的抉择

(一)、德国法系传统的遗产及其路径依赖的判断

(二)、“DC还是DB”等于“前进还是后退”

(三)、对如何解决老年职工补偿问题的看法

(四)、对DB市场需求的态度

(五)、对DC型信托制在我国适应性的评估

(六)、对当前我国企业年金政策的深层思考

(七)、几个结论

 

 

本文从微观层面抽象和孤立地对DCDB两个模式做了优劣比较,回顾了DBDC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历史和2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关系;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了英美DB型企业年金模式的沉痛教训,论述了DC型的优势和发展潮流及其对我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好处,分析了它们各自对经济结果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从普通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比较的角度,阐述了DCDC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列举了不同国家继受不同法系的不同发展道路,进而探讨了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应该努力的制度方向;从出现两个不同规定这个现象,分析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的博弈问题,给出了补偿老年职工企业年金权益的设想和具体办法,指出了制度的重要性即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规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一、DBDC之争:实际是利与弊的权衡——导致不同的财政结果和福利前途

 

(一)、事情起因:出现了2个不同规定

2004年初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下简称“2个《试行办法》”)奠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度:“缴费确定型”(下简称DC型)完全积累[1]DC型积累制企业年金制度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符合我国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事隔1年半以后的200512月,有关部门颁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虽然没有开宗明义公开建立一个与2个《试行办法》完全相反的企业年金制度,但从第1819202347等条款的内容来看,很显然,它为保险机构设立了一个允许其开办“待遇确定型”(下简称DB型)企业年金制度,尽管通篇它对DB型这个概念只字未提。

如果按照2个《试行办法》的精神为保险机构制定一些具体规定以规范其在养老资产市场上的运作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在2个《试行办法》确立的DC型制度之外另起炉灶,再正式建立第二个制度即使DB型企业年金制度公开合法化,让两个制度模式平行存在,相互竞争,争夺资源,从长远我国“大福利制度”的发展取向要求和发展资本市场的内在需求来看,那将势必产生许多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管理办法》的初衷在主观上应该是正面的,是出于对制度的补救:对补偿即将退休老年职工的福利待遇,对大力发挥保险机构资源的积极性,对满足DB型企业年金市场的需求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鉴于此,会有人认为,既然存在DB型企业年金的现实需求,就应将之名正言顺起来,鼓励其发展;也许会有人认为,两个制度平行存在,有利于竞争,应顺其自然,优胜劣汰;也许还会认为,这是小事一桩,不必多虑,不应小题大作,大惊小怪。

但笔者认为,第一,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件关乎我国社保大制度的发展模式取舍、关乎子孙后代职工利益、关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后劲的一件大事;第二,短期内DB制度对刚建立的DC制度会形成一个很大的冲击,导致其规模萎缩,甚至会夭折;第三,长期内,DB型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不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不利于退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稳定性,重要的是,DB制度存在着潜在的金融风险,既不符合退休者收入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财政可持续性的发展,中央财政很可能背上一个长期的沉重包袱;第四,既然从短期和长期看DB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副作用,那么,对DCDB的抉择实际就是对两种不同制度安排的抉择,是对两种不同经济结果的抉择,是对两种不同资本市场前途的抉择,甚至它反映的是对先进与后进的抉择;第五,我国不该再引入一个DB型的制度,而只有坚持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2个《试行办法》所确立的DC型制度才是我们唯一的发展道路。

 

(二)、DB还是DC:说到底是个经济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

如果我们孤立地仅从养老金计划这个延迟收入本身的特点来看,它只是一个融资方式和给付待遇计发方式不同的两个企业养老金模式而已。但如果将之置入一国经济环境背景之下,它与经济环境变量之间就存在一个是否匹配的问题,尤其是对一个基本没有历史包袱的经济体从“零”开始对其制度模式进行选择的话,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

1,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取向的选择问题

从表面上看,企业年金采取DC还是DB只是个融资的方式问题而已,或说只是个技术性很强的细枝末节小问题,但实际上是个重大的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涉及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揽子大设计问题,涉及到我国大社保概念下第二支柱的长期发展的长效机制问题,因此,它是我国整体社保制度三个支柱的架构安排和发展道路的一次选择。

2,实际是一个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问题

从收入分配上看,它看上去好像只是企业员工的退休收入和待遇给付的方式问题,顶多是个企业内部薪酬制度选择的一个“技术”问题,不一定引起政策面、决策层和研究领域的重视;但事实上,它是个重大的社会政策和福利政策的一次选择,既涉及到几千万国有企业员工及其家属的退休收入来源稳定性问题,又涉及到数以亿计的民企员工及其家属甚至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和退休收入来源的安全性问题,因此,它是我国福利政策的一次选择。福利模式的选择如果适合国情条件,它就会促进国民福祉的发展,促进福利制度的发展;反之,它将对退休收入水平及其生活质量乃至家庭生活水平和国民福利质量都带来很大的影响。

3,归根到底是个经济政策的选择问题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它对未来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政策等方方面面具有很大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影响会显得愈加明显,例如对劳动力流动、对国民储蓄、对消费、对企业竞争力、对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所以,它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的制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来看,企业年金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一国各部门经济发展潜力,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影响一经济体的竞争力。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被许多国家的经历所证明了的一个事实。例如,欧美之间竞争力的差别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不同的福利制度模式所决定的。

4,是顺潮流还是逆潮流而动的问题

从国际潮流看,是引入DB模式还是采用DC模式,这是一次历史性的道路选择问题,一旦决定了就很难进行再选择,否则就导致巨大的制度转换成本,甚至是一场社会动荡,一些发达国家被动改革的曲折历程就是明证(法国前年改革流产并导致总理下台)。前东欧转型的所有国家,几乎无一例外他们都选择了DC模式,对DB退避三舍。欧美国家都不得不千方百计甚至国家给予补贴鼓励工人和企业主放弃DB而引入DC而代之。所以,从世界的改革大背景来看,这是一个逆潮流而动还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制度选择问题。我们没有DB的历史包袱,不该重蹈某些发达国家的覆辙,而应直接从DC做起。

5,是眼前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冲突问题

从国内现状看,2个《试行办法》确立DC模式的制度框架符合国家和国民长期利益发展的要求;如果再另外引入一个DB型制度,虽然可以满足暂时的市场需要并可以解决个别群体的福利待遇补充问题,但是,在长时期内并符合它们的利益要求,必将在微观的企业层面为其竞争力和财务等方面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宏观的国家财政可持续性上带来潜在的风险。对眼前某些利益的解决,可以在坚持DC模式的前提下予以个别的妥善解决,而不应触动制度涉及。[NextPage]

 

(三)、DB还是DC:孤立地看它们利弊兼有各有千秋

国外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历史较长,对企业年金的研究比较成熟,尤其是7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年金的经济学家为数与日俱增,文献非常丰富;从研究的层次来看,国外的研究比国内要深入得多。抛开具体国情,孤立地看DBDC,它们各有短长,利弊兼有。

1DB模式的优势

在一百多年前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企业年金时只有DB模式。它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都曾做过不可替代的贡献。DB型制度具有很多DC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对个人来讲,DB型制度下工人收入稳定,待遇较高,便于稳定职工队伍和招聘高管和特殊人才,不用为投资收益率而操劳;二是对企业来讲,财务缴费较为灵活,投资自主权较大,投资政策和投资收益也较灵活,资产分布的余地大一些,劝说年老工人退休比较容易实施;三是对国家来说,可以分担一些国家基本保险的某些责任,甚至可以发挥某些残障和遗属保险的待遇功能(例如美国大约有1/3DB计划参加者可以得到残障待遇的承诺[2]甚至国家无须为之制定税优政策,等等。

2DC模式的优势

虽然DC模式大规模的发展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但它的许多优势是DB所不具备的,所以就很快吸引了相当多雇主和雇员。一般来说,DC型模式的优势包括:一是对工人来说,它简单易懂,一目了然,缴费与待遇联系得紧密,很方便工人的计算,收入待遇虽没有承诺,随投资回报而变化,但收益率往往高于DB,并且容易“跳槽”,便携性很好,多缴多得,产权明晰,可以继承,透明度高,可以随时查询,发生经济困难时一般还可以申请贷款;二是对企业来说,它无需精算,缴费水平比较低,不用对职工做任何给付的承诺,裁员行动比较容易执行,没有很大的后果需要负责,负担比较小,省却了单独承担投资增值保值的麻烦,没有“最低融资条件”的强制性要求;三是对国家来说,监管相对比较容易和单纯,不必设立一个担保机制,国家没有财政风险,资金余额规模很大,并大多以信托制的形式出现,对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等等。

3DBDC模式对我国的比较优势

虽然以上是撇开具体国情的“抽象分析”,但一般来说,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工人偏向于选择DB型模式,雇主则相反,倾向于选择DC模式,当然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选择偏好,也存在例外(例如我国可能就是一个例外)。这个普遍选择偏好主要是因为,DB模式的待遇水平更符合人性化的一个方面,所以就更被工人所欢迎;DC模式的操作更简单容易一些,雇主的风险小,这是一个很大的吸引力。

在当前我国具体国情下,之所以说DC型比DB型更适合于我们、我们应该坚持DC而不能单起炉灶再建立一个DB型制度,除了DC型其它某些优势非常适合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外,以下三个原因是我们应该必须要考虑到的,或说这三个原因是我们选择DC模式的主要理由和根据:一是DC型可以减少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二是DC模式在客观上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三是国家无须为之建立“再保险”机制,可以避免未来中央财政风险的包袱。

由于DC型模式对包括东欧转型国家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吸引力,对我国来说也非常适合具体国情,是我国采取DC模式的主要根据之所在,所以,下文对DC型的这三个方面专门单独地逐一论述。

 

(四)、与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全球化趋势下,DB模式的适应性要比DC模式更弱一些,在企业竞争力方面,DC型制度对提升企业竞争力有如下3个优势:

1,良好的便携性便于企业间部门间的人才流动和裁减冗员

DCDB之间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DC模式下建立的个人账户是资本化账户,雇主与雇员的双方缴费均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的。而DB模式下的个人账户功能主要是个缴费的记录,起着账簿会计的作用,而不是投资型完全积累性质。这样,在劳动和资本流动速度日益加快的条件下,DC模式较强的便携性对劳动流动性就没有任何障碍,而DB型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因为它更多地是与工人最后工资水平联系在一起,工人在退休前离职流动就等于要蒙受较大的退休待遇的损失,而DC模式不是于最后工资相联系,因而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较好的便携性为企业裁减冗员带来了方便,尤其对国企来说, DC制的这个优势为人才流动和冗员裁减创造了条件,便于资本的流动和转向,便于资本技术结构的升级,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2,透明的投资操作减少了企业的投资压力

DC制的投资原则一般来说是由雇员自己决策投资,也有共同决策的;不管采取哪种决策模式,与DB制由雇主单方面决策比起来要透明多了,且DB制下的投资风险是雇主单方承担风险,而DC制下是由雇员单方承担。这样的投资决策和风险分担的重大变化就省却了企业的许多负担,节省了人力物力,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3DB制较高的缴费负担是企业转向DC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DB计划缴费水平较高,即使一些巨型跨国公司也难以承受,这是欧美公司放弃DB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200616的《纽约时报》刊登一篇颇具轰动效应的文章;文中披露了一些重要消[3]妇幼熟知的IBM公司200615突然宣布,从2008年开始冻结其美国本土公司员工的DB型计划,转向采取DC计划,这样它将在未来的几年里节省30亿美元。IBM电脑公司的企业年金是世界最大的养老计划之一,这则新闻震撼了业界。

该文还披露了其它一些美国巨型公司为减少成本而冻结养老金的消息:万立信(Verizon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无线通信服务提供商,全球顶尖通信服务商之一,2006630日起5万名员工将冻结DB型计划而转向DC计划,新聘用的人将不享受任何退休福利,在未来10年将节省最多30亿美元的成本。 此外,世人皆知的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摩托罗拉(Motorola)、西尔斯连锁超级市场公司(Sears)都先后宣布了冻结其DB计划,不再为其员工缴费,原因都是一个:它们实在承受不起高昂的成本。

根据国外的实践,一般来说,DC的缴费率比DB的要低很多,例如,在英国,DBDC型计划之间的缴费差距较大,英国企业雇主的DB型计划缴费水平平均是DC型计划的3倍:DB型是15%,DC型是5%DB型缴费高的主要原因,一是DB型计划一般是雇主单方面缴费,雇员不缴费,二是DB型计划的退休收入要好一些。据测算,在英国,DB的退休收入要比DC的收入高出4%左右。

4DB型的超重负担是导致夕阳产业丧失竞争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DB型企业年金财务负担较大,对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率有很大影响,从而影响了企业竞争力。以美国为例,越是传统的夕阳产业,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比较早,都是DB型的,因此负担就越大,竞争力就越差。去年在纽约举行的一个会议上,服务业员工国际联合会主席说,“首先是钢铁业,接下来是航空业,现在又是汽车制造业,企业主发现自己陷入危机,可能是全球化影响,也可能是管理不当,所以他们怎么做呢?他们就宣告破产,拍拍屁股走人,丢下员工的退休金计划。” 在号称“世界汽车之都”的底特律,美国汽车制造厂的养老金债务最高,退休群体最庞大,所有这些都成为它们竞争力的巨大障碍,通用汽车的雇员是514120名,其中退休工人就达142617名。2003年养老金和医疗保健费用合计高达62亿美元,平均每辆车是1,784美元,利润率仅为0.5%,是全行业最低的。根据摩根斯坦利的估算,如果没有养老金和退休者医疗保健支出,汽车制造厂的平均利润率应为5.5%,亚洲汽车生产商如本田汽车集团的利润率甚至达到7.5%。而相比之下,他们的竞争对手几乎都很“年轻”,十分轻巧,没有传统的DB型养老待遇的负担,如日本在八十年代末才在美国建立的汽车制造商的养老金债务要低得多,再如西南航空公司、Jet Blue 等。

5,采用DC制有利于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我国目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水平已很高,企业负担已非常之大。以2004年主要大城市的平均情况来看,“三险”加上住房公积金再加上企业年金,企业的成本就将超过60%,其福利负担甚至超过了以高福利著称的许多欧洲国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过高的企业福利成本无疑是一个不利因素,其竞争力将无疑会受到较大影响。

可想而知,较高的基本社会保障缴费水平对发展企业年金已形成了一个重要障碍,其福利成本远远超过70%将不再是一个神话;如果再引入一个DB型制度,沉重的缴费对企业竞争力来说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况且,当前和较长时期内,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毫无疑问将大多为国企,国企之间的攀比、福利的刚性、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等许多因素必将导致DB制度下单位缴费规模的失控和变相膨胀。DB型缴费水平较高长期看将会导致出现许多问题,最直接的后果是劳动力成本上升,从而可能出现几种后果:一是很可能雇主减少货币工资水平,使劳动总成本降下来,其引发的后果就会降低购买力,减少内需;二是有可能雇主进行裁员以减少雇佣成本,其引发的社会后果就会使失业现象恶化,进而减缓货币工资的增长速度;三是可能产生的一个间接后果,那就是雇主提高产品价格,以补偿保险成本,但这样引发的后果就将导致价格总水平增长,从而降低了既定的名义工资的购买力,实际是降低了实际工资水平,导致产生价格压力和通胀压力。

 

             1:我国企业平均福利成本一览表(北京服务行业2005年为例)

项目

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

总计

基本医疗

大额医疗

单位

20%

9%

1%

1.5%

0.4%

10%

8.3%

50.20%

个人

8%

2%

3

0.5%

0.0%

10%

8.3%

28.80%

总计

28%

11%

1%

2%

0.4%

20%

16.6%

79.00%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统计。[NextPage]

 

(五)、与DB相比:DC型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选择DB还是DC,在客观上对资本市场发挥的积极作用可谓天壤之别。

1,与DB型相比,DC型是长期性资金

DC型企业年金游离于企业之外,其独立的信托型资产地位决定了它在长达3040年的投资运营中必然成为我国幼稚的资本市场的一个长期性资金,在某种意义上讲,这可能是目前能够看得到的唯一重要和具有规模的长期性资金。如果再引入一个DB制度,这笔长期性资金的规模必将转移或说受到极大的影响,相当国企将会放弃DC而转向DB。在这方面,英国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案例:英国企业年金的缴费总额从1996年的370亿英镑发展到了2004年的690亿英镑,8年时间翻了将近2倍。这是英国利用多种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控制DB和发展DC的一个结果,它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拉动缴费的主要是DC型计划数量膨胀的结果,即从170亿激增到350亿,增加了一倍。而DB型的只是从100亿增加到150亿,增加了0.5倍,并且,它们绝大部分都被用于支付了当期的养老金,而没进入市场投资。美国的案例更能说明问题,其资本市场之所以非常成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的企业年金中有一半强是DC型的。

2,与DB型相比,DC型有利于推动年金产品市场

一般来说,在工人退休时,DC型制度要求市场能够提供有效率的年金产品,只有这样才能满足DC型企业保险计划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讲,年金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与DC型计划之间是个互为前提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换言之,资本市场提供年金产品的效率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DB型计划占多大比例等因素;如果在一个经济体同时允许存在着DBDC两个制度,那么就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DC型计划所依托的年金产品市场很可能面临着逆向选择问题: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最初可能选择了DC,但由于年金产品市场有限,就可能放弃DC而转向DB,于是,DC计划逐渐减少,DB计划与日俱增;DC计划越少对年金产品的需求也就越小,年金产品市场就越难形成;年金市场越不发达,企业就更加倾向于选择DB,形成恶性循环,因为DB型计划一般无需在资本市场上或到寿险公司那里去购买年金产品,而是始终由企业支付(尽管一次性领取的比例较小),到头来,既不利于寿险业的发展,又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此,英国就强制性规定75岁以上老年人必须将其退休金年金化。虽然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年金化是自愿的,但是,还是存在相当比例到保险公司购买年金的,例如,美国大约有1/3左右DC计划是年金化的(尽管这个比例在下降),其余为一次性领[4]DC型计划的年金化趋势和内在要求虽然在我国还比较遥远,但它毕竟为年金产品市场奠定了一个制度基础,而DB计划无需依靠年金产品市场,所以,如果存在一个DB制度,我国的年金产品市场的诞生与发展还必将推迟或滞后相当长时期。年金化的潜在市场要求是繁荣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未来支撑寿险业的一个重要引擎。

3DC型对推动资本市场具有不可比拟的作用

DC型必然要求信托制,信托制形成的多个“当事人”的细化分工必将形成市场的多层次,多层次的市场必将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意味着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相比之下,DB型较少的余额、一般情况下非信托制的运作模式、外包服务商需求的弱化等,对金融服务业的刺激等等都远不如DC型。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欧洲、英国、美国这三个经济体形成的资本市场的“三个世界”中,保险公司文化统治的欧洲稍逊一筹,以企业年金文化为代表的美国独占鳌头,位居其间的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不断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甚至采取“协议退出”等办法强力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强力推进DC,控制DB,以期迎头赶上美国,挤进“第一世界”;在日本、美国、欧盟这三个经济体形成的资本市场“三个世界”里,以日本为代表的“东方存款文化”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基金文化”之间,位居其间的欧盟近年来不遗余力,无论是在欧盟的层面,还是在成员国的层面,甚至在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种种努力之中,它们或是推出“欧洲个人养老金账户”概念(EPPA),以期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统一的养老金市场,为建立一个“泛欧洲”的养老金市场而创造“人工”平台,或是官方颁布《职业退休拨备机构行为与监管》(IORP directive)等诸多法令,以期鼓励和指导各国的职业养老金的立法,规范养老金的供应商,缩小DB规模,建立一整套基于个人账户的DC型职业养老金解决方案。

所有这些四方世界的改革浪潮,它们无一不向人们昭示:强制性建立DC型制度实际上意味着为我国发展资本市场制定一套市场秩序和机构纪律,我们正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如果这个唯一性被并行引入一个DB所“挤压”,就等于在历史上永远地挤压了这个机会,或说是在重复发达国家“千方百计控制DB、不遗余力推行DC”的老路。

当然,选择DB还是DC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发展资本市场,这只是它客观上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而已。可从本质上看,成熟的资本市场是提高退休待遇的一个重要途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较高的退休待遇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NextPage]

(六)、与DC相比:DB长期看必将成为国家财政负担

1DB型企业年金需要再保险的历史教训

DBDC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由于企业破产的风险,对工人来说DB型计划需要一个再保险的补偿机制,否则,工人终生积累很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而DC则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它不需要任何再保险。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05511美国法院宣布“美联航”破产,同意其停止向职工每年支付6.45亿美元退休金及其缴费,12万名已退休和现有职工被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PBGC)接管,由此“美联航”事件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养老金破产案之一。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20047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美联航)――美国最大、世界第二大航空公司――在推迟了7000万美元到期养老金缴费后,又宣布它从2005年开始将不再向其年金计划缴费,而2004年的应缴养老金已达5亿多美元。这意味着“美联航”已终止其为雇员提供的DB型计划,成千上万已退休和未来退休的员工的数十亿养老金的沉重包袱将推卸给联邦政府机构――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此前一个月,美联航董事会开除了负责保护雇员退休待遇的三名高级行政人员,并任命自己为受托人。美联航的这个行动引起了强烈的社会震动和美联航员工的“无比愤怒”,他们纷纷谴责公司这是背信食言的无耻行径,工会领袖强烈反对公司的养老金决定,并把其中一名被迫同意终止计划的工会代表驱逐出工会,声称要与公司打一场惨烈的战斗甚至对簿公堂。公司乘务员工会一致决定采取一切必要而恰当的法律手段撤换公司高级领导层。

作为美联邦的一个机构,担保公司也强烈反对公司拒绝养老金缴费的行为。担保公司在得知消息后向美联航董事会主席蒂尔顿(Glenn Tilton)发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要求公司官员解释公司应履行养老金承诺,并指出,公司停止向养老金债务缴费的任何贷款协议都是非法的。

    那么,为什么美联航拒绝向其DB型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它已承受不起沉重的财务负担。“9.11”恐怖袭击中美联航损失了两架飞机、近年来油价上涨使经营成本上升、面临几家新航空公司的竞争、恐怖袭击和SARS传染病,等等,所有这些都使航空业客源骤减,效益不好,从2002年起就陷入困境,因而它无力再为工人的DB计划缴费,甚至只能申请破产。

2,美国政府承担DB风险的教训

一般来说,自由市场制度是不能自动提供DB型企业年金再保险的,而只能由政府干预并提供再保险机制。1974年美国建立“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之前,许多采取DB型计划的企业不断发生倒闭事件,最著名的就是1963年的“斯图特贝克事件”,该汽车制造厂破产后,7000工人失业,养老金完全消失,它在美国工人中引起的强烈反响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于是,“担保公司”便应运而生。自1974年成立“担保公司”以来,其财务的长期可持续性一直很糟,除了少数年份外,担保公司单雇主计划的担保项目长期处于赤字状况,其资产的价值一直低于计划待遇和其它债务的现值。1996年首次出现累积盈余,到2000年底其累计盈余上升到大约100亿美元。然而,从2001年开始,美国股市急剧下滑,经济衰退,破产公司增多,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在2002年底,其累计赤字为36亿美元。2004年单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净损失总计121亿,到2004年底,累计赤字已达到233亿美元,比2003年翻了一番。担保公司会造成纳税人的巨大负担——这种担心已成为业界人士的一个普遍共识。20038月标准普尔给出的一个保守估计是,到2003年底,实行DB计划的标准普尔500公司将面临着累计达182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就是说,DB型计划的债务筹资缺口占“担保公司”担保的待遇价值总额1.5万亿美元的12%左右;

  

但《华尔街日报》警告说,缺口远不止于此,可靠的估计应该是3000亿美[5]

 

3,英国政府承担DB风险的教训

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欧洲是企业年金最发达的国家,但由于早期的企业年金多是DB型的,存量非常之巨,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潜在财政风险。为此,2004年底,英国不得不成立一个独立的养老金监管局,以加强对DB型的监管;200546,英国又成立一个再保险公司养老金保护基金PPF);2005720,英国劳工与社会保障部、养老金监管局、“养老金保护基金”三家联合发布了联合备忘录,建立了一个协调机制的框架,以确保DB型企业年金受益人的权益,应对未来雇主破产丧失支付能力时悲剧的发生,其作用类似美国的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英国成立再保险公司是不得已而为之:2004年的数据显示,没有参加任何企业年金的人数为740万人,参加了年金计划但缴费不足者(指缴费低于工资的10%)为480万,足额缴费参加者(缴费10%以上)为1220万人。在这1220万人中,加入DB型的为990万人,DC型的仅为230万人。应对如此庞大数量的DB型计划潜在支付风险,这就是英国建立再保险公司的根本目[6]

4DB型企业年金再保险机制难以克服的内生困难

在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失灵是养老计划终止时由政府接手并继续提供的根本原因。美国向DB计划提供再保险,其目的在于政府试图把养老计划的破产、宏观经济的波动、产业结构的变化等系统性风险承担过来,因为仅靠私人市场是无法解决的。 

    DB型企业年金再保险在机制上与私人保险市场上一样,存在几个不可避免出现的困难,例如道德风险问题,不确定性问题,信息不完善问题等。这三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7个方[7]

第一,当前债务往往小于终止债务

在衡量债务时,利息率和退休年龄的假定是关键因素,在计算当前债务终止债务时,所采用的贴现率(利息率)和退休年龄假定的差别会导致两种债务衡量结果的不同。《国内税法》规定贴现率的假定应基于30年期国债利率,在允许的幅度内变动。而终止债务计算应计待遇价值时是采用适合于终止计划的贴现率假定,例如,Bethlehem钢铁公司企业年金的退休年龄假定是在服务满30年并达到62岁后可以领取全额待遇,但在计划终止情况下退休年龄可提前到55岁。根据担保公司的估算,预定退休年龄从62岁降低到55岁使对参与人的养老金负债增加了将近一倍。由于终止债务往往高于当前债务,所以,按照当前债务衡量的积累比例(funding ratio,即筹资程度)高于终止债务的积累程度,例如,在1996年,基于当前债务的平均积累率为99%,而基于终止债务的平均积累率仅为69%。

第二,非市场利率假定导致精算积累程度与实际积累程度偏离

DB型计划的债务主要是根据贴现率(利率)估算出来的。如果计划的当前资产以某一利率增长可以达到与计划承诺的养老金给付额相等,计划就被认为是足额筹资的。贴现率对于衡量计划的债务及筹资状况十分关键:贴现率(利率)越高,贴现的计划债务越低,按照该贴现率衡量的计划积累程度上升,反之,贴现率下降,计划债务就增加,计划积累程度下降。美国国会迫于雇主施加的压力,经常对贴现率假定予以修改。如2002年,由于股市投资回报率的急剧下降,一些企业认为目前使用的利率太低,使得计划筹资不足的程度被夸大,继续使用当前的贴现率将迫使公司把本来可以用于生产的资金大量闲置到养老基金上,因此,国会被迫提高了贴现率假定,用30年期国债利率的4年加权平均值的120%代替原来的最高105%,以期使计划维持足额筹资状况。

第三,资产精算价值与资产实际市场价值有偏差。

    养老计划的资产往往较多地投资于股票,因而资产的市场价值随股票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如果按照“市场价值法”衡量资产,资产价值的波动将使雇主难以预测和控制为计划筹资的成本,从而增加了DB型计划的管理难度,雇主就难以进行长期筹资和现金流量管理。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衡量资产,资产精算价值与市场价值偏离就不能超过20%。在股票价值下跌时期,精算法衡量的计划资产价值超过计划实际市场价值,从而夸大了DB计划的积累程度。

第四,免税缴费限额将导致一定的筹资障碍

为保护税收来源,国内税法对免税缴费额设定了最高限制,它至少等于计划未筹资的当前债务,超额缴费在一定限度内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从1987年以来,美国国会降低了雇主最高免税缴费限额,超额筹资限额为累积的应计养老金待遇的债务ABO)的150%,超过免税限额的缴费需要纳税。筹资限额的规定没有考虑企业业务周期和经济波动,没有为企业缴费提供较大的灵活性,无疑导致公司在经济效益良好、缴费能力强时不能多向计划缴费,从而不能提供足够的缓冲来弥补经济条件不利时产生的缴费困难

第五,市场风险。尽管对筹资要求规定得十分严格,但DB型计划仍有可能出现暂时的资金不足和缺口,例如,由于股票和债券价格的暴跌迫使计划资产价值下降,或利率下降导致公司养老金债务上升,等等。如果企业在此时行将破产,雇员必将部分地损失应得的养老金待遇。

第六,非市场性质的保费定价不能反映出DB型计划的风险

DB型企业年金再保险只能由国家提供,保费通常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市场定价,这等于在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再分配效应,没反映出企业的破产风险、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计划的待遇结构及参保人的年龄结构等风险因素。1987年修正案引入可变保费,对养老计划每1000美元的筹资缺口收取9美元保费,但可变保费并没有起到激励雇主为计划充分筹资的作用。例如,近年来终止的Bethlehem 钢铁公司和Anchor 玻璃公司的养老金计划等,它们都留下了巨额债务,但它们在终止前都没有缴纳可变保费。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被称为美国符号的宝丽来照相器材公司(Polaroid)在美国消费者的心中,其地位并不次于可口可乐和福特汽车,它在破产之前由于没有缴纳可变保费,其形象一落千丈,甚至在美国人心目中引起了一场精神地震。美联航的情况也是如此,尽管它在2003年终止养老计划时筹资率仅为50%,但在计划终止前4年却始终没有缴纳可变保费。如果用9美元的可变费率乘以计划经费的缺口,2002担保公司按市场价值计算的经费短缺口为4000亿美元,而实际上当年的总保费收入才7.87亿,其中5.86亿是来自于每人19元的固定保费,意味着担保公司可变保费收入只有2亿,每1000美元才收取了0.5美元,仅占法定费率的5.5%,保费损失很大。

第七,监督乏力。担保公司对每个DB计划具有监督的职能。虽然法律规定养老计划应提交“5500报表等,但报表对筹资状况的价值却非常有限,因为具有严重的时滞:允许计划举办人在年度结束后的九个半月内向劳工部报告,到担保公司收到信息时,已经过去了两年之久,市场状况、计划筹资状况等都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担保公司就不可能及时掌握计划筹资状况的信息。法规规定筹资不足的养老计划应提交“4010报告,但往往只有在各计划资金严重不足时担保公司才能在年初收到计划的资产负债报告,此时已晚矣!除非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问题,一般来说,担保公司对参保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日常独立评估的能力十分有限。[NextPage]

       

5,我国建立DB型企业年金的财政风险更大

除了英美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的再保险制度,例如,在荷兰和澳大利亚等监管十分严格的国家对DB型计划制定了类似的补偿机制,德国企业养老基金也是非积累制的,也存在再保险计划,例如PSV保险计划就覆盖了丧失支付能力的企业养老基金的成员,最高限额是每年82000欧元,但成立不到10年的企业就没有这个再保险待遇。  

对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政府出面成立企业年金担保公司的情况,国内近来有些报章载文予以介绍,它们绝大部分没有弄清基本的ABC常识,反而将企业年金担保公司制度作为一个正面的经验来推介,甚至呼吁和建议建立类似的担保机制。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导向。

我国目前两个《试行办法》确立的DC型制度根本无需设立再保险机制。但如果建立DB型的话,不久的将来中央政府就也可能步英美后尘建立一个再保险公司,这是因为,我国的DB型计划对再保险的需求比英美更为强烈: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85%的在10年内死亡,换言之,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此为其一;

DBDC之间,他们显然更倾向于DB,因为从理论上讲,DB理应受到国家的担保,这个“潜台词”必将使它们成为最大的再保险需求群体,此为其二;

国企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据《深圳特区报》报[8]国资委426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情况时指出,目前全国还有1828户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这些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46%,2003年亏损额150亿元,累计亏损额达1221亿元,涉及职工281万人,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730亿元,由此推断,国企对再保险的需求“潜力”并不亚于民企,此为其三;

最后,据悉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四年工作规划中,逐步解决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已被列入其中,如有DB型制度出台,道德风险将使许多国企更为青睐DB,因为它有国家的最后“兜底”。

概而言之,如果实施DB制度,中央财政背上这个包袱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

 

     (七)、DBDC:是逆潮流而动还是顺应世界潮流

一百多年来,尤其是二战之前,DB型计划为资本主义的繁荣与发展立下过汗马功劳;DB型制度的辉煌已成为历史;在全球化面前,特别是1973年石油危机以来,劳动力国内和国际自由流动的加速使DB日益显示出不适应于时代的要求,昔日的优点变成现在的缺点,于是,DC型计划开始风靡和流传,企业纷纷放弃DB而转向DC

 放弃DB而转向DC的趋势表现得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从资产价值上看,1985年美国DC型计划只有2000多亿美元,但截至到2003年亿已高达3万亿,增加了15倍;相比之下,1985DB型计划资产价值已积累8000多亿,但到2003年时却只有1.8万多亿美元,只增加了不到1倍多一点。从覆盖工人的数量来看,DC计划从1987年的700万人一跃上升到2002年的4200万人,增加了5倍多,而DB计划只从1985年的3000万增加到20043500万人;从缴费比例上看,DB型计划的缴费比例一路滑坡,从1975年的占企业年金缴费总规模的64%,下降到1998年的17%,而DC型则从1975年的36%上升到1998年的83%,其中401k)竟占67 [9]。作为经典的DC型,401k)几乎成了DC的代名词,甚至有人惊呼说,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与其说DC打败了DB,不如说是401k)打败了DB

 

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的发展趋势几乎完全相同:DC呈上升的趋势,DB呈现出走低的曲线。例如在英国,1998年对新雇员大约关闭了100DB计划,而2002年则是300个。导致DBDC计划剪刀式发展曲线的原因很多,除了全球化对劳动力流动的要求以外,还有小型化公司日益增加(它们更愿意采取DC),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变(服务业更倾向于DC),灵活性就业数量的增加等。在东欧转型国家,他们建立的企业年金几乎无一例外地均为DC型信托[10]

 


*  本文的第一部分初稿原型是曾在200511月“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网”上刊发过的《中国企业年金的必由之路——论当前我们面临的任务》,原稿为8000字。这里扩展成三个部分,总计5万字。本文的大约二分之一内容刊登在《中国人口科学》2006年第2期。

[1]  尽管可能有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DC制度,甚至有人认为它是混合型制度而不是中国版的401(k),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说它为我国建立了一个DC型信托制企业年金的框架结构,为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与国际标准相连接的社保第二支柱。

[2]  【美】奥利维亚·S·米切尔,黄念译:《美国企业养老金发展新趋势》,载《保险与社会保障》,第一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12月。

[3]  Mary Williams Walsh, I.B.M. to Freeze Pension Plans to Trim Costs, http://www.nytimes.com/2006/01/06/business/06pension.html

[4]  【美】奥利维亚·S·米切尔,黄念译:《美国企业养老金发展新趋势》,载《保险与社会保障》,第一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12月。

[5]  以上关于担保公司的资料引自: http://www.pbgc.gov 

[6]   http://www.pensionprotectionfund.org.uk/

[7]  参见黄念:《DB型企业年金再保险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06年。

[8]  《深圳特区报》,2005427

[9]  Donald Ross & Lester Wills (July 8-9 2002), The Shift from Defined Benefit to Defined Contribution Retirement Plans and the Provisioning of Retirement Savings, a paper presented at Centre for Pensions and Superannuation,Tenth Annual Colloquium of Superannuation Researchers, Sydney Australia

[10]  The Social Protection Committee, Privately Managed Pension Provision Report, February 2005, EU, 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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