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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商业保险竞争力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养老保障是民生的重要方面。我们要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商业保险竞争力,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作出贡献。 当前我国养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养老保障是民生的重要方面。我们要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商业保险竞争力,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作出贡献。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低,城乡发展不平衡。截至2006年底,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覆盖人口1.8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19.56%,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城镇人口参保比例为33.42%,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仅为5374万人,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城镇人口基本养老保障覆盖比例高出农村4倍。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大,可持续性不强。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预期寿命的提高,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出现较大资金缺口。世界银行估计我国的养老金隐性负债占到GDP的50%左右。再加上对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缺口缺乏足够重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基金长期透支个人账户基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三是企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商业养老计划发展不足,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2006年末,全国有2.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964万人,占企业总数的比例和职工总数的比例都不到1%。这些企业大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职工待遇本就较高,其他竞争性企业或困难企业却往往没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体系公平性不足。
四是运营监管体制不健全,运行效率不高。各地社保部门缺乏长期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力,不仅不利于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在专业化服务和降低运行成本方面乏善可陈,甚至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部分养老基金被挪用,资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与挑战

根据西方经验和具体国情,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主要由国家财政和雇主提供资金来源,为劳动者提供一定水平的基本退休收入。第二支柱是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采用缴费确定型基金积累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使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将养老金领取与缴费紧密联系起来。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雇主补充养老保险。国家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其员工建立养老保障计划,目的是为企业员工提供较高水平的养老金。第四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进行支持和鼓励,强调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理性规划。第五支柱是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最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实施的正式非正式社会保障。
在以上的五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五支柱主要属于政府财政责任,由政府集中统一管理;第二、三、四支柱由个人、企业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由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可以在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同层面发挥不同的作用:在第一、五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精算技术支持和资产管理服务,实现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如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投资运营和养老金领取服务、承办农村养老保险等;在第二、三、四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为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提供更多样化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水平,如经办企业年金、公务员职业年金、开办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等。
商业保险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养老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需要面对三个挑战:一是政策环境的挑战。在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支柱方面,目前国家仅对缴费确定型的企业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支持。保险公司传统经营的给付确定型企业年金和团体养老产品由于不能享受税优,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二是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一定程度的挤出和替代效应。尽管学术界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怀着很大的期待,但在注重公平、促进和谐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依然存在潜在的挤出和替代效应。政府主导社会保障的制度惯性、国家信用相对商业信用的信任优势,以及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和保险意识,都决定了形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良性互动关系仍有待时日。
三是金融综合经营的挑战。当前,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综合经营蔚为潮流,国内金融体系变革方兴未艾,养老金市场并不是商业保险机构的独立王国,众多金融机构都是资金托管、投资管理或账户管理等金融功能的潜在承担者和保险公司的潜在竞争者。

增强商业保险竞争力,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一是要实现与社会保险的差异化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分别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从本质上说,互补大于替代。商业保险要明确自身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把商业养老保险“做深、做透”,提供高水准的养老产品和服务,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要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合发展。寿险公司具有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核心技术,与主要经营短期资金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合作大于竞争。尤其在企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更应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优势,如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发放优势,保险业的精算、产品和计划设计、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优势,基金公司的资本市场投资优势等,使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更加稳固。
三是要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争取有力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是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三、四支柱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从养老保障责任分担角度,政府应对所有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给予适当税优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建立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计划,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四是切实提高行业竞争力,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作为契约型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也存在服务能力不足等种种问题。商业保险要通过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市场化竞争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商业化创新提供多样选择,以专业、诚信、规范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养老保障,不断推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2007年11月09日13:07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陈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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