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包头市
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获悉,随着包头市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包头市2014年
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653.9元,医疗、
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3538.54元。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主任王哲介绍,调整缴费基数关系到
参保人员的缴费及待遇标准的确定,今年3月初接到包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23.17元的通知后,核定中心及时启用新的社平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工作的个人)全年
养老保险费为6369.36元,
医疗保险费为3836.68元,生育保险费为339.72元,大病保险为100元。养老、医疗保险合计10206.04元。
王哲表示,为了让调整工作更加准确,实现零误差,核定中心未采取数据库统一调整运行模式,而是由工作人员逐户进行调整。截止3月底共调整参保单位6377户,完成了全市所有参保单位近33万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工作,并对1-3月的缴费进行了补差。
按照规定,包头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医疗、生育保险也是以社平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只是在缴费工资比例上有所差别,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是社平工资的80%,上限与其他保险一致。五个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都设定了最低、最高上下限,工资水平在上下限之间,按实际工资计算。目前,包头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8%,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缴纳0.3-1.5%,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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