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向记者介绍了引发争议的这则《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任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回避。但是有关部门出台的一则《通告》,却让劳动者有可能被剥夺该项权利。湖南律师李志员因此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申请,请求对这一《通告》进行审查。记者昨日了解到,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对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建议立即停止此《通告》的执行。
律师 相关条款引发争议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向记者介绍了引发争议的这则《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1995年1月1日之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建个人账户。其他各类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现仍在岗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进行参保登记的,其符合补缴补建政策规定的聘用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补建;凡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未进行参保登记的,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劳动者 该补缴的却不给缴
为什么会引发争议?让我们先看这个案例。
杨女士是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自1996年4月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但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让杨女士参加养老保险。杨女士所在单位依据《通告》让杨女士从200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杨则认为应当自1996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遂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通告》裁决杨女士补缴2006年至2008年2年的养老保险。为此事,她已经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李志员进一步解释:举个例子,甲(1960年出生)1995年1月2日开始与某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他应当自1995年1月始参加(或补缴)养老保险,连续缴纳费用至2010年1月,则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依据《通告》,则应从2006年1月1日起补缴,即1995年1月至2006年1月间(11年)的养老保险不予补缴,也就是说甲得连续缴费至2021年1月,才能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甲在2021年以前已届退休年龄,则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他将不可能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遭遇类似经历的劳动者将绝不是个别人。
政府 建议立即停止执行
10月10日,李志员向省政府法制办递交申请,请求对此《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查。他说:“《通告》第二条违背了《宪法》、《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11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向有关单位发函,认为《通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与有关法律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未依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三是与合法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抵触;四是没有发文字号等必备要素,应为无效文件。省政府法制办建议立即停止《通告》的执行,并将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12年养老保险缩水成2年 政府:议立即停止执行”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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