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胡庆波
编者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人增加到2000年的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升为6.96%,目前中国已步入老年化社会。预计到204 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
中国人口加速老龄化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深刻的社会问题。比如,这个相对脆弱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的主人公董立才,是一位年近古稀的平凡老人。然而,他在退休之后却走过一段不平凡的维权路。当我们与这位老人共同回首这8年坎坷岁月时,希望从中有人能够有所借鉴,有人得到启示,有人开始反思……
因为,老年人群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帮助。毕竟,每个人都有步入老龄的那一天。
2008年6月3日,68岁的董立才手持一份判决书,平静地出走了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的大门。
看着这份盼了近8年的胜诉判决书,老人苍老的面容上,竟然没有一丝兴奋与激动,仿佛一切都是意料之中。他曾经表示过:“我打这个官司不为别的,就为了找回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
火辣辣的太阳照耀下,一个略显佝偻的背影沉默着缓缓离去。
曾经的风云人物
董立才,可谓是20世纪80年代山东省的一位风云人物。他被当时的媒体称为“兼具棱角和争议的人”——那时的他,一番经历不同寻常:
1978年,董立才作为一个“老黄牛”光荣地出席了“全国冶金战线群英大会”,3年后的1981年却以“报复陷害罪”锒铛入狱,被开除了党籍、公职;经过长达5年之久的颠沛申诉,1987年,终于冤案大白,山东省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申诉人董立才无罪。
1988年3月底,他重返石门铁矿担任矿长兼党委书记职务。那时,这个企业已经到了濒临破产的地步,连年亏损,负债180万元,工人靠贷款发工资,流动资金一分也没有。
在董立才的带领下,这个濒临破产的矿山重放光彩,就在1988年当年,矿山生产铁矿石20万吨,全矿扭亏为盈。1989年,该企业又提前50天完成了冶金工业总公司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完成产值407万元,比上年增长31%,生产经营产销两旺。接着组建了鲁南矿山公司,成为济钢集团原料供应重要基地,被评为山东省冶金矿山最先进企业。
《中国人才报》1988年7月27日整版刊发了作为改革者的董立才的事迹,人民中国出版社1990年10月出版了《中国企业家用人之道》一书,其中大篇幅描写了董立才作为勇于改革的企业家使铁矿起死回生的故事。
改革作为当时的一种新生事物,自然要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在一片繁荣的背后,隐藏着的矛盾一触即发。
退休金算错了?
2000年4月12日,济南钢铁总厂召开生产经营大会,董立才在会议上提出了对几位老总的意见:由于没有计划地生产,矿粉大量积压:一方面,这些矿粉被随处安放,风吹日晒,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生产经营周转不灵,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危机。
就在这次“发牢骚”的一个半月后,由于上面的意见,董立才不得不“下台”了——他被认定为到了年龄,这一事实令董立才惊诧莫名。
2001年3月,董立才正式退休。往日浮华,对于他宛如过眼云烟,此时,他想做的就是告别社会的喧嚣,找个世外桃源含饴弄孙、安享晚年。
可是,造化弄人,也许他的人生注定要再起波澜。2003年3月,董立才去济钢拜访老同事,意外地发现自己的退休金计算有误。
这是一场意外,还是人祸所致?
2005年10月2日,石门铁矿新任矿长欧洪宇终于承认,“在董立才等3人的退休问题上,我忽视了岗位工资,我未责成劳资科向县劳动局及市劳动部门报告,也未交足养老金基数,因此造成了他们不合理的退休待遇。”
而时任石门铁矿的劳资科长付某对这一问题阐述得更加清楚:“2001年3月,董矿长退休时,欧矿长不叫给报发岗位工资,也不叫给交足养老金……”
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董立才一直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经过逐级反映,苍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他提供的翔实材料,2005年8月16日纠正了其岗位退休费,重新核定了2005年9月以后的执行标准。
然而,从2001年3月到2005年8月期间共53个月的退休金是否应当补发给当事人呢?董立才先后到劳动局、保险处、单位、仲裁办40多次,打了无数个电话,可是,对此一直没有一个说法。
当他拿着县保险处提供的材料当证据,到县法院、市法院、市劳动局咨询时,对方均认为县保险处有“没计算、没上报和缴费不足”的双重责任。
但是,临沂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严主任批示:“补发差额问题应与单位协商。”
到了原所在单位石门铁矿,负责人却表示,“必须有上级主管业务单位正式补发岗位工资差额的批文,才能够执行。 ”
……
身心交瘁的董立才感觉自己就像一个自己无法掌控的皮球,被踢来踢去。期间,与董立才共同维权的3名“战友”,有2个中途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了维权。董立才的身心和经济也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前前后后为了维权已经花了几万元,而且,董立才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由于讨要退休金到处申诉,得不到良好的休养,前后动了4次手术……
即使他的4个儿女都是法律专业毕业,但这个山东大汉不愿意影响孩子们的工作和生活,默默地扛着所有的事情。
不愿轻言放弃的董立才就这样执著地坚持着。他说:“人活一口气,就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合理。我一定要找回法律的尊严、个人的尊严。”
对簿公堂
2007年5月初,董立才无奈之下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石门铁矿告上了法庭。经过半年多的审理,2007年1 1月31日,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由其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2007年12月5日,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原告做出《关于董立才、刘帮勤二同志申请退休费补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内容为:“2007年11月13日我处收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你们要求补发退休费补差的申请,经查相关档案资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你们答复如下:经调查落实,根据鲁老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和市处领导的指示精神,你们提出的退休费补差,不存在补发问题。”
董立才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样一个结果,2008年3月28日,他将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核准补发原告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的退休金待遇3335 7.67元及其利息。
被告苍山县劳动局辩称,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即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退休手续,包括原告应领取的退休金,是由临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答辩人对原告的退休手续没有审批权;第二,《答复》的做出并无不当;第三,答辩人做出的上述《答复》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庭上,被告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辩称,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是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级单位或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董立才的社会保险费均系被告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收取并管理,其岗位工资差额也是由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补发,且对原告的书面《答复》也是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备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
另外,法院还认定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作为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苍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的起诉。
法院认定,被告苍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原告董立才2005年9月以后的退休金差额予以核准并补发,但对原告2001年3月退休后至2005年8月期间的退休费差额不存在补发问题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68岁的董立才老人终于胜诉了,这个事实上十分简单的官司,却因莫名的原因整整拖了8年。试问,对于一个老人来讲,还能有几个8年可以这样度过呢?又有几位老人愿意这样度过自己的晚年呢?
当然,不管怎样,值得庆幸的是,董老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
然而,2008年7月10日,董立才意外地收到了被告的上诉书,拿着这份沉重的上诉状,董立才无奈地笑了。这位老人坚定地表示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因为他始终心怀着一种信念——找回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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