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文件
琼府〔200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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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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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精神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权责明确、抗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目标考核,确保发放。 三、政策措施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 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人员统一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农垦总局不得自行制定区域性养老保险办法。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四)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调剂。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内缺口从省级调剂金中解决。 在中央补助的5年过渡期内,省农垦系统收支计划内缺口解决方式为:以省应分配给省农垦系统的补助资金(=上年补助基数+本年一次性调标中央补助)作为当年补助省农垦系统的基数。补助基数如小于收支计划内缺口,不足部分由省级调剂金和省农垦总局各负担50%。省农垦总局应负担的50%从中央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解决;补助基数大于收支计划内缺口,按收支计划内缺口资金补助给省农垦系统,并从省级调剂金中列支。过渡期满后,省农垦系统收支计划内缺口按前款规定解决。 收支计划外缺口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省本级自行承担。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省本级自行承担部分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先从其历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消化,无法消化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省农垦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市、县管理前无法消化部分由省农垦总局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划外超收部分,70%留归各市、县(单位)使用,30%上缴作为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用于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系统历年结余基金和当年计划外超收留存的基金,由省授权市、县(单位)管理,如需动用必须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省级统一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每年第四季度全省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收支计划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本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经办机构按规定时间将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经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执行。 每年初,省政府向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本级有关单位下达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与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本级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完成征缴任务的予以奖励;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必须从本级地方财力或省下达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中予以补足,省农垦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市、县管理前未完成任务的由省农垦总局自筹资金补足。未按规定弥补的,省财政将通过扣款等方式来补足;未上缴应缴调剂金的,省财政将采取扣款等方式扣减其应上缴额,转入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市、县(单位)当年实际支出小于省核定的支出计划的,省财政、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基金结算时按其实际支出计算省应补助资金,并从下年度收支计划内缺口的省补助资金中扣减差额部分。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决算管理。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按规定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表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等要求及时编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送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省政府批准。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将计划内缺口补助资金,按季下拨到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征收机关将每月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转入同级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于当月1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账户要预留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保证当期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八)统一数据标准和应用系统。实行省级统筹5年内,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在各自系统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5年过渡期满,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对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支付的激励约束机制。年度终了,由省财政部门、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对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本级有关单位进行年终结算考核。对于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其他事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业人员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政府要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强化部门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业务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做好征缴稽核等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省农垦总局要加强领导,积极筹集资金,落实该局应承担的资金责任,确保省农垦系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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