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内容。
制定社会保险法有特殊紧迫性
作为一部社会领域大法,社会保险法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即已提上日程,其时也正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速之时。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奇迹背后也有不足之处。突出一点是拉动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的内需尚不充足。这在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防范经济下行风险时更加凸显。而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一是社会贫富差距大,富人没地方花钱,穷人没钱花;二是社会建设不足,因为教育、医疗、养老等预期支出较高,人们不敢花钱。
制定社会保险法有着特殊的紧迫性。除了基本社会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建设之外,社会保障还决定了居民的消费行为,也是当前启动消费内需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加快这部法的立法进程,对我国应对金融危机和解决宏观经济问题,会有短期、即时的效果。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更有利于今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
一个号码在手解除后顾之忧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在全国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希望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意味着,今后社保将由“地区粮票”变为“全国粮票”,跨省区打工者可以解除后顾之忧。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保号码。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都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实行累计计算。二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由退休地统一支付。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个人退休时,对于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在退休地统一支付。三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养老保险基金将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待遇水平。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草案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近年来,国家连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最新的上调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当地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左右的标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扩大覆盖面盯牢“保命钱”
草案在上一届初次审议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进行分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工伤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社会保险法草案“盯牢”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分别作出专章规定。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草案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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