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我省100多万名被征地农民将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后也能像城镇退休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政府补贴4成保障资金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统筹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高于筹资总额的60%、政府补贴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参保农民60岁后按月领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纳费用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退还其法定继续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基本养老保障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其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地方不落实不予报批征地
省政府要求各地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应在实施过程中逐步统一完善。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没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手续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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