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现省级统筹,将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定为 20%,该举措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员跨地区合理流动。
据悉,今后,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个别高于或低于20% 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同时,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山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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