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甘肃视窗兰州9月1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为妥善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我省将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
《意见》规定,此次参保范围及人员为目前在我省境内未参保集体企业中,凡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含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曾在上述企业工作现已离开的人员)、已退休人员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拟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保集体企业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延长缴费年限5年后其全部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不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从即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未参保集体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手续。
根据《意见》,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1日起,按企业固定职工的缴费政策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企业和职工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规定的缴费政策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补缴政策按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规定执行;已退休人员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1992年6月30日)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个人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从1992年7月1日起至本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统一按全省城镇企业缴费比例执行。个人和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其他各类人员,自1996年元月以后个人可自愿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从业人员的方式,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在参加统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意见》指出,未参保集体企业本次参保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确实无力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在签订缓缴补缴协议后,可在缴纳三分之一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分年逐步缴清,最多不超过3年。
破产、关闭、注销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补缴。对确实无法落实缴费主体的,允许职工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吕晟君 吴爽 董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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