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旭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昨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
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昨日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的社保经办业务时间不长,养老保险业务在10多年,医疗保险等其他业务时间更短,所有社保档案都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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