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全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规定统筹范围如下: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个人账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过去各地操作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逐步予以规范,原有办法最迟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个体参保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省内转移时,只转移参保缴费记录,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省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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