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6.4 建立受托人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根据委托代理的激励与制约理论,建立受托人治理机制需要基于因果规律,做出可以产生上述效应的合理假设[1]。
在上述理论基础下,通过两个假设: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厌恶风险和受托人的参与约束,可得到结论——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就分担风险达成共识(具体推导过程参见本书P38)。
由上可知,在设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激励方案时,必须服从委托人原有的回报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即风险与投资回报的边际替代率是不变的,除非委托人根本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只要他拥有投资的剩余索取权,就必须承担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剩余风险。否则,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托关系就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因此,个人账户投资者(计划成员)的风险教育是打造养老金安全运营机制的基础工作。为此,很多国家推开国民理财战略计划。例如,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的国民理财教育经验。(见专栏2-6,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使用者的保护,略,参见本书P39-40)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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