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把“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主要任务。随着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因此,当前研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体制问题,为政府制定相应政策提供支持,显然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养老金个人账户管理的委托-代理问题普遍存在,但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其表现形式不同。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职业养老金计划都采取“有代表基金成员行使管理权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模式。在该模式下,养老基金的实际所有者委托一个托管人全面负责基金管理;受托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虽拥有管理基金的法定责任,但一般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把具体的管理活动委托给其他机构。这种模式下的委托-代理模式的主要问题是对董事会监督不足,董事会可能偏离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董事会对代理人也无法完全有效的选择和监控。另一种模式,即没有代表基金成员行使管理权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运营模式。在此模式下,养老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直接委托某种金融机构负责养老基金的运营。基金成员由于缺乏相关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难以挑选出最适合的基金运营者,与金融机构谈判时也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中国的金融市场一直在快速发展,但也远非完善,金融机构、金融法规都还不成熟。因此,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我们显然应该选择第一种模式。我们主张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一般基金成员利益委托其它专业机构来管理基金。从防范委托—代理问题的角度,这种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有四个。
一是建立有效的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构成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这是防范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措施。同时应合理规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与职责、合理设计决策机制、合理设置下属委员会和职能部门,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是建立各运营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更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就应该建立各运营机构的相互制衡机制,例如把基金交给与投资管理人相独立的商业银行保管、由外部审计人进行审计等,以保护基金成员利益。同时也要注意减少因此带来的相互掣肘,避免无效率运行。另外还要完善各运营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内部奖惩制度、审计制度、合作制度等。
三是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为促进投资管理人提高投资水平,实现安全稳健的投资收益,建议提供适当的机制,常见的是,把超出最低收益率的部分按比例补偿给投资管理人作为奖金。
四是建立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首先应充分发挥基金实际所有者的作用,通过抱怨、申诉、直接投票或用足投票迫使管理人遵循以基金实际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基本原则;其次,金融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新闻机构都可以在外部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必须防止相关权力机构直接干预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
华中师范大学 孙永勇
出处: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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