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6.3建立养老金信托关系
养老金信托关系即指养老金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委托和信用代理关系。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接受委托和管理的资产。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必需分离,保持信托财产独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受托人财产权界定不完全一致,但均承认信托资产的独立性。
信托受托人是代人理财的责任主体,信托财产的信用载体,必需具有服务理念、理财能力和风险控制制度,从始至终均尽职尽责的工作。受托人和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从审慎管理角度建立安全运营机制,超前研究与资产配置同样重要,风险控制比超额收益更加重要,优质服务比短期业绩更为重要[1]。
专栏2-5 《香港职业年金计划条例》关于受托人的规定(略,参见本书P37)
养老金受托人的治理目标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由此形成的基本原则,即(1)养老金资产独立;(2)机构独立;(3)投资管制和审慎决策;(4)管理费制。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1]见耿红在清华养老金工作室“账户积累型养老金计划运行机制系列论坛”上的发言,2008年11月29日,http://www.thupensi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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