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一章职业养老金的基本原理
3. 养老金信托的理论和实务
信托即建立信任关系和实施权益委托,实践和理论均历史悠久,让其焕发新生命是现代人的事情,其价值在于拓展委托代理理论,贯穿风控链、价值链和文化链,建立代理人的信用机制。
(1)信托及其立法
信托有三个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财产权益的信任托付有两个核心要件即“信的准则”和“托的内容”。 其中,前者包括法律信任标准和法外信任标准,后者包括个人财产、国家财产和具有特定目的的财产的财产权或代管权。《信托法》就是界定上述三个主体的法律地位并规范三者关系,特别是受托人权责的法律规范总称。很多国家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权责明确,是管理养老金计划的工具,中国需要针对养老金市场完善《信托法》,以推动养老金市场的发展。
信托最早源于英国,在美国被破例发展。但是,美国尚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托法》。
大陆法系对所有权的解释即“一物一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少为人知。但是这种情况在今天已经发生了改变,例如,法国政府在1992年2月20日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以引入信托概念和信托合同制度。此外,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具有很多类似信托的概念和制度安排。
在国际条约中,《海牙信托法公约》规定了信托标准。
中国于2002年颁布了《信托法》,此法按照权能分离原理处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产权转移,受托人的产权不如衡平法解释的那样彻底。
人类每经历一次信任危机后即总结出新的建立信用机制的技术方法和制度安排,对信托关系的认识和法律解释也在不断深化。
(2)养老金信托的受托人比较
在英美国家信托型职业养老金计划下,受托人是职业养老金管理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但是受托人的定义和本质因为各国不同的信托传统和法律环境而呈现较大差异。
通过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诸多特征:
第一,在主体界定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受托责任与受托组织的综合体。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是与委托人签订有受托管理合同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他们依法律授权建立账户管理、投资管理、资产托管等事务的责任制,是承担企业年金计划受托(对计划委托人)和委托(对功能管理人)的全部责任的主体。这一点与英美等国家的受托人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二,在法律责任界定方面,中国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核心主体,其职责涵盖选择、监督其他管理人、制定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受托人根据企业年金方案以及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全面管理。
第三,在监督管理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机构是重点。
我国法制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缺乏英美法律所特有的法律环境与信托法传统,虽然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但在信托法中仍缺乏养老金文化。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养老金信托的理论和实务”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944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