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使“人到哪儿,养老保险就带到哪儿”的梦想成为现实,社保法草案让缴费门槛有所降低……求解社会保险民生课题新努力温暖了千万民众的心——以制度创新实现社会保险公平性
新年第一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于千千万万出门在外的农民工而言,“人到哪儿,养老保险就带到哪儿”的梦想变成了现实。
而在此前几日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也传来好消息:进入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缴满15年”这道硬杠杠的劳动者们,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
社会保险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大民生课题。“它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通过保险其实解决了一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告诉本报记者:“社会保险不仅具有重要的民生意义,还具有政治意义,是一个重大制度安排。”
在金融危机的阴影尚未散去的背景下,从最高权力机关到中央人民政府,以制度创新求解社会保险这项民生课题的新努力温暖了千万民众的心。
“省级统筹能实现,全国统筹也能实现”
养老保险不能转移接续与劳动力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一直广为诟病。为解决这一难题,立法机关和公共政策制定者一直在推进制度创新。
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时首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随本人转移。一年以后,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进而,1月1日实施的《暂行办法》给出了转移接续具体方案,并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这个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从地区分割状态走向全国统筹的过程中,能起到重要作用。它可以给流动中的劳动者一个定心丸,维护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延续与积累。”郑功成评价道。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日前则对媒体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只是治标,采取关系接续会导致管理成本的提高。2009年初《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也向媒体坦言,这只是一个“过渡性办法”。
多数意见认为,只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才是治本之计。社会保险法草案也已经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几经变迁。1995年,国务院提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两个办法,供各地选用并允许修改,短期内全国出现了上百个方案,形成了分割局面。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重新考虑制度整合。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
目标已经明确,然而疑虑并未完全消除。比如,有地方担心全国统筹可能影响当地养老金水平,大量的基金结余可能会收归中央。
“这只是短期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全国统筹对各地都是有好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思喜认为,法律上应该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
“全国统筹遇到的问题,与省级统筹遇到的问题其实是一样的。省级统筹能实现,全国统筹也能实现。国务院已经提出2012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个过程不会太久。”郑功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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