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回答网友问题时表示,跨省就业者在老家和新就业地两边都参保的,仅限在一地领取养老金。“老家的养老保险关系就要清理,把你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你本人,两边同时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一边,不重复计算。”(《京华时报》3月17日)
这当然是合理也是必要的。但是,在避免和解决这种重复参保,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时,仅仅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你本人”,显然又极不合理。
首先,一个人不可能在两地两个企业中同时从事两份工作,那么“两地同时参保”必然意味着,至少其中的一份保险的全部参保费用都是由参保者个人全额缴纳的。这也就是说,在这份保险中,参保者个人不仅缴纳了8%(当地平均工资)的个人账户部分,也同时缴纳了原本应该由单位负担的20%的社会统筹部分。这种情况下,清理重复保险关系时,只退属于“小头”的个人账户部分,而不退“大头”的社会统筹——将后者“充公”,无疑非常不公平,既无形中构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巧取剥夺,同时势必也会挫伤人们参保投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更重要的是,“两地同时参保”这种错乱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其实并非参保者个人刻意为之造成,而是长期以来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不健全不完善带来的结果。比如,养老保险体系高度破碎化、“画地为牢”式的地区分割严重,统筹层次极低、难以方便顺利地实现跨地区的转续。于是,为了保障养老,大量流动就业人口不得不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现在,养老保险制度终于着手完善改进了,但此前遗留下来的问题,由此形成的制度衔接、清理成本,无论从逻辑还是道义上讲,显然都不应由参保者个人承担——重复缴纳的“社会统筹”资金不予退还、简单“充公”了事。
众所周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保收费,虽然最终都是用来满足基本民生需求的,但它实际上也具有一种税收的性质。这意味着,如果清理重复参保时,再坚持只退个人账户、不退社会统筹部分,那不啻是在本已严苛沉重的居民社保负担上雪上加霜,加剧国人的“税负痛苦”程度。(出处:东方早报,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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