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西宁12月8日电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青海省出台了《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意见》,将曾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青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不断加快完善青海省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03年,青海省政府出台政策,将城镇集体企业中有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范围,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全省还有早期离开单位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没有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等人群没有基本生活保障。这部分人年龄偏大、生活困难,近年来强烈要求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特别是曾与单位有过劳动关系和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群,由于当时国家没有出台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而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这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的问题。
青海省出台的《意见》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与青海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青海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类人员可纳入青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3类人员具体是曾在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
《意见》还详细规定了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32000元;6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岁递减10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17000元。
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实行定额发放。并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该《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全部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结束。(陈沸宇、朵金花)
【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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