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26日讯(记者 张期望)26日,记者从海口市社保费征管局了解到,7类情况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税局社保费征稽局可以直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一)单位已作缴费申报但未实际缴费的;(二)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明确劳动关系的;(三)经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稽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应征收或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清算决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五)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补缴的;(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1个月内缴清当期费款。
【出处: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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