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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汉:依法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和投资收益额的账户。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不同,属于个人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和投资收益额的账户。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不同,属于个人所有,不得调剂和再分配。

我国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是逐步完善的。1993 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型筹资模式。1995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1997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并延续至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制度目标具有社会共济、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个人账户实行个人所有、基金积累,制度目标定位在经济效率、个人养老金收入与个人缴费挂钩,提高职工缴费的积极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一般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0% 的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占职工工资总额8%的缴费进入个人账户。1997 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中人个人账户积累不足,老人并没有形成个人账户的积累,政府也没有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当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很多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使得本应为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变成了只具有记账功能的名义账户,实账变成了空账。

我国从2001 年开始在辽宁进行社保试点,试点的内容之一就是做实个人账户。2003 年,试点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2007 年,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江苏、浙江、广东11 个省(区、市)。2005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政策得以明确: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 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虽然国家对做实个人账户做出实质性努力,但大量个人账户仍处于空账运行的状态。

社会保险法》条款明确了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为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供了尚方宝剑。因为随着该法的实施,挪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将从违章上升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64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挪作他用。对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问题,该法第13 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落实《社会保险法》,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个人账户作为私有产权的基金,法律应该保障参保人的权利,杜绝混账管理,做到个人账户账实相符。第二,要把做实个人账户从试点迅速推广到全国普遍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都要做实个人账户。第三,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发挥法律、行政、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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