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一公司没有给20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以发放现金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障义务,被职工投诉。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公司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不服,告上法庭,以败诉收场。
公司没有给20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以发放现金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障义务,被职工投诉。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公司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公司不服该处理,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把人社局告上法庭,最终以败诉收场。
职工投诉:公司不办社保改发现金
2005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重庆人李正华在四川金德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公司)工作。其间,金德公司没有为李正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2007年1月起至2012年5月,金德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李正华发放了部分养老保险费用。
除李正华外,该公司还有其他19名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公司一直没有给李正华等20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是以发放现金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障义务。 2012年5月,李正华向内江市人社局投诉,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
公司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2012年8月22日,人社局针对该事件作出决定书,决定原告金德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40日内到内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李正华补缴养老保险费 30982.5元。在备注中要求李正华退还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费10069.60元,并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8067.45元缴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
8月23日处理决定书送达。27日,金德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李正华按处理决定退还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待20人全部缴齐后办理。
事后,金德公司不服内江市人社局的处理决定,于2012年12月10日向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判决:人社局处理合法
在法庭上,金德公司认为以现金形式向李正华发放养老保险费,已经履行了社会保障义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不再查处”,因此该公司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人社局的处理决定书。
通过审理,市中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金德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公司的违法行为呈连续状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并未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依法判决维持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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