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记者 胡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2012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我市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普调10%基础上,有高级职称的等三类对象,在普调基础上再适当增发,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养老金普涨10%
《通知》规定,2012年1月1日至6 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90元的,结合其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190元范围内给予适当增加,其标准为:不满15年增加30元;满15年不满20年增加40元;满20年不满25年增加50元;满25年不满30年增加60元;满30年不满35年增加70元;满35年及35年以上增加80元。
三类人员增发
《通知》规定,除了普遍调整之外,还有三类人群还能享受到额外的“补贴”。
第一类人群: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第二类人群: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第三类人群: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按国家规定,增发相应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出处: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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