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市政府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济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从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一次性抚恤金制度等方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大力度惠及城乡居民。据测算,制度实施后,市县财政每年将增加养老金支出1.19亿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长比例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口总数、城镇居民人口总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计算确定,即:年度基础养老金增长额=上年度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增长率(参照数)。
建立“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提高缴费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每选择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不低于3元;选择600元以上其中一个缴费档次的,在30元缴费补贴基础上,增加缴费补贴不低于12元。对连续长期缴费的增发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且每年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建立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上报的(最迟次月上报),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六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计发。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出处:济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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