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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全面提高黑龙江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补助、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7月1日启动,频频传来的喜讯,让百姓感受到黑龙江省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正用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兜底民生。 记者日前从省人力

全面提高黑龙江省直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御寒补助、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7月1日启动,频频传来的喜讯,让百姓感受到黑龙江省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正用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兜底民生。

记者日前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2年,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014.5万人、1580万人、476万人、489.6万人和353万人。在这一年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361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提高206元。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为134万名城乡老年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15.7亿元。大幅提高失业保险金,月人均达625元,提高23.7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由年人均200元提高到240元,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平均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80%和70%。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连续9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遗属待遇,为7.56万名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6.51亿元。

2013年,黑龙江省将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步伐,统筹城乡,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2.5万人、1585万人、476.9万人、490万人和355万人。同时探索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与其他险种政策衔接问题。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同步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保制度,健全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机制。完善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工作。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未参保“老知青”、“小知青”等群体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加大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工作力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抓好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以高风险行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事业单位实现应保尽保。生育保险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

从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黑龙江国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在相当长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比上年减少了345万人,这就意味着人口红利消失的拐点在2012年出现,换句话说,就是老人的增加伴随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养老问题将会越来越难。2005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连续8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521元/月提高到1430元/月,增幅达174.5%。今年,黑龙江省将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要求,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3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是国家统一拨付的,其增长额度也由国家统一制定。今年我省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其他社保标准、财政能力等因素,研究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计5月底完成,7月进行首次调整。

在医疗保险方面,黑龙江省力求服务人性化。目前省直、哈尔滨、佳木斯等市与海南省三亚市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跨省就医报销机制,并在此基础上,2012年又尝试将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三亚市定点药店范围,这样不仅首先解决了他们的就医问题,又进一步解决了小病购药需求。

各级财政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参保,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的有效途径。目前,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医保平均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支付比例达到70%,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今年,对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与去年相比又增加了40元。

【出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黑龙江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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