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再次减征企业
社保费。本月
养老保险的企业征缴部分降低一个百分点,执行期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
附:厦门市政府历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情况
执行时间: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
失业保险:减半征收
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工伤保险:减半征收
文件文号:厦府办【2008】282号、厦府办【2008】289号
备注:医疗保险费减征后,
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执行时间: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
失业保险:减半征收
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工伤保险:减半征收
文件文号:厦府办【2010】9号
备注:医疗保险费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执行时间: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
失业保险:减半征收
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工伤保险:减半征收(建筑企业工伤团体险除外)
文件文号:厦府【2011】493号
备注:医疗保险费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执行时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
文件文号:厦府【2014】260号
备注:养老保险费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出处:厦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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