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系某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从2008年2月起,苏某与丈夫陈某时常轮换打扫卫生。今年2月5日,陈某身穿环卫工作服在公路上打扫卫生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认为自己多年与妻子共同打扫卫生,已与环卫处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应属工伤。2014年3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事后,陈某将某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庭后解释称,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除了上述基本要求之外,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还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认定。工作证、工资表等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本案中,陈某与妻子苏某确实存在着轮换打扫卫生的事实,但陈某自述其未在环卫处领取过工资,日常未到环卫处报到,工作也是由其妻子安排,陈某还陈述在其他厂还有一份正式工作。据此,法院作出如上认定是正确的。(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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