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上班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外出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工伤认定从行政机关到法院一审、二审,省高检向省高院抗诉,省高院提审……
“上下班途中”的不同“说法”
2010年5月,江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一家电子公司的女工唐晓薇上班期间突感不适,便向单位请假外出就医,不幸在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女工丈夫董国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此后,董国良走上了诉讼的道路。从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到抗诉、再审。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丹徒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近日,丹徒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唐晓薇的死亡性质为工伤。
人社局 :
因私请假外出不算工伤
2010年5月8日13时,正在工作的唐晓薇突感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工作,便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去医院看病。拿到生产负责人签发的出门证后,唐晓薇驾驶电动自行车出厂门直奔镇医院,5分钟后被一辆疾驰的重型货车撞飞,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2010年6月10日,董国良向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唐晓薇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丹徒区人社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唐晓薇在工作期间因私事外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认定唐晓薇的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
董国良向丹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24日,丹徒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丹徒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董国良于2010年12月1日将丹徒区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丹徒区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董国良诉称,唐晓薇因身体不适请假去医院治疗,是为了更好地回来工作,因此在就医途中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唐晓薇请假去看病,离开工作地点后处于下班时间,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丹徒区人社局答辩称,唐晓薇在工作时间因私请假外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两审法院 :
“ 不属于下班途中 ”
丹徒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因工作之需离开工作场所,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但唐晓薇是因为自身身体不适而外出看病,属于因自己的私事外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唐晓薇当日系临时性中断工作,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唐晓薇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011年2月11日,丹徒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丹徒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董国良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镇江中院并未支持董国良的上诉请求,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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