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利益冲突”重新定义公务员职业伦理
近日,江西省纪委公布九江市有100多人因为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不全,而被退回整改。至此,江西省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已经结束,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发现相关问题2000余个,立案查处110余人。据悉,此次填报重点是要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近姻亲在经商办企业、投资交易、人事任免方面与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办的工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填报清楚。(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治理利益冲突”一类的提法虽早已有之,但如江西这般,大规模、集中性开展专项清理,似乎并不多见。当然,就其所采取的具体策略而言,无外乎仍是以“单位自查”、“主动填报”为主,这就让公众对其效果有所怀疑。然而若放眼长远,我们或许有理由相信,此类行动极具标志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它宣示着“利益回避”原则,正日益被确立为,公务员群体的职业伦理之一。这种事前干预的行事逻辑,显然有别于过去那种事后惩戒的治腐路径。
行政系统之内,防止利益冲突的种种努力,既是基于对“人性阴暗面”的充分洞见,也是有鉴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沉重教训。过往案例表明,官员向“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输送,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裙带提拔;再者就是官商合谋。凡此种种,因利益冲突治理不力而致利益勾兑不绝,可谓触目惊心。
相较于“裸官不得任要职”、“官员财产申报”等组织内筛选程序,“利益冲突填报”显然是一种更严苛、更外延的职业排查过程……理想状态下,通过此类登记、治理,那些可疑的亲属关系结构,理应能被事先发现,并加以针对性的预警与调整。但也必须认识到,如此纵使真正实现了“利益回避”,也只是暂时让官员“无人输送利益”,而未能使其“无法输送利益”。
随着专项治理的深入,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完全可以变得更为迂回、更为隐匿和复杂。而这一切,势必不是一张“登记表”所可应对。所以,根本的防腐之策,还在于建构起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运作架构,以去人格化的制度手段落实社会治理,藉此彻底切断公共权力为公职人员私用的可能。
无论如何,在现实语境内,江西的这场“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还是给公职人员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只是,若置于更广阔的时空维度内,这份“高要求”又显得如此的“入门级”和“底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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