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为某商场的营业员。某天,凌某在商场组织开会结束后瘫倒在座位上,被送往医院,在抢救7小时后死亡。其后,凌某的家属坚持认为凌某死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商场则认为凌某死于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此案争议的关键是意外伤害和工伤认定的范畴。
什么是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判断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有三个因素:1.非本意的,即预料外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但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
很显然,本案中的凌某不属于意外伤害。那么,工伤又是什么呢?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职业伤害。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对于工伤认证,有三个关键点。第一,法定的人员,在我国指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对象。第二,法定的时间,即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第三,法定的内容,即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
那么,凌某到底算不算工伤呢?笔者认为,处理本案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政策的宗旨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也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应算作工伤。凌某参加会议是公司组织的,理应算作是工作时间之内的工作内容,凌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凌某的家属依法可以享受三类待遇:1.丧葬补助金,即统筹地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凌某生前工资的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但总额不能越过其生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张扬杰)
“职工会后送医死亡能认定工伤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7202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自从2015年年底国务院转发了卫计委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以来,“医养结合”甚至“医养融合”的话题日趋升温。在2016年两会上,这个话题也成为...[查看全文]
本报讯 近日,网络有传言称:“中国社保缴费全球最高”。据此,《人民日报》邀请其各驻外记者调查部分国家的社保支出与国民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全世界173...[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