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为某商场的营业员。某天,凌某在商场组织开会结束后瘫倒在座位上,被送往医院,在抢救7小时后死亡。其后,凌某的家属坚持认为凌某死于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而商场则认为凌某死于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事故。
此案争议的关键是意外伤害和工伤认定的范畴。
什么是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判断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有三个因素:1.非本意的,即预料外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但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
很显然,本案中的凌某不属于意外伤害。那么,工伤又是什么呢?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职业伤害。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对于工伤认证,有三个关键点。第一,法定的人员,在我国指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对象。第二,法定的时间,即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第三,法定的内容,即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
那么,凌某到底算不算工伤呢?笔者认为,处理本案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政策的宗旨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也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应算作工伤。凌某参加会议是公司组织的,理应算作是工作时间之内的工作内容,凌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凌某的家属依法可以享受三类待遇:1.丧葬补助金,即统筹地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凌某生前工资的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但总额不能越过其生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张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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