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钱,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何获赔呢?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工伤职工袁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72.74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350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402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115.16元等共计96589.9元。
2009年3月,袁地进入临沂市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亦未给袁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5月14日5点半左右,袁地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地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7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袁地为工伤。2013年9月,袁地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因追索工伤待遇,袁地与公司发生纠纷,于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地系因工伤致残,公司在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各项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9级7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9级12个月。经核算,袁地受伤前的月均工资2185.86元。2012年度,临沂市职工月均工资为3358元。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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