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某超市的专柜上销售某食品公司的食品。一年以后,她不想在这家超市工作了,就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张女士发现超市没为自己缴社保。遂询问超市领导,对方表示,她不是超市的职工,不从这里领工资,超市当然也不负责为其缴社保,她应该找其所属的公司。
张女士找到某食品公司要求缴社保。食品公司说,她不是公司职工,公司不可能为其缴社保。张女士认为,其系公司招聘到超市销售食品的,就应该公司缴社保。双方争持不下,张女士来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求调解。
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侯洁指出,促销员一方面是公司的职工,另一方面又在超市工作。和公司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而工作时间和地点又由超市来确定,受着双重的管理。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不发加班费、不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时,公司和超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相互推脱,不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
这样的现象似乎出现了“法律真空”。其实要仔细分析也不是找不出解决的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社保费”。即缴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促销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与公司、超市有关的证件、出入证、员工证、工资条等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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