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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追究刑责

 字体时间:2014-09-10来源:鹤壁日报消息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对社会有很大危害,在执法中,对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不一,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

鹤壁网-鹤壁日报消息 (淇河晨报记者 郭坤)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对社会有很大危害,在执法中,对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认识不一,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对此,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为量刑定罪制定了统一标准。

【案件回放】

退休职工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金

2013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预警信息,发现我市退休人员李某存在疑似跨市重复领取养老金问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遂对李某的退休审批材料及参保原始档案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先行暂停发放李某在我市退休待遇,后经省人社厅组织的跨市疑似重复领取人员核查确认,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李某与在省直属企业领取养老金的李某信息相同,系同一人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并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确认,李某在省直经办机构参保的前提下,通过伪造档案等手段在我市一企业重复参保并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在我市骗取养老金4.9万元。

2013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法》责令李某退回骗取的养老金4.9万元并处以罚款。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待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及上交罚款后,对其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进行了清理。

本案发生在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解释之前,由于受制于缺乏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等因素,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处罚手段只能止步于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4年4月24日法律解释出台之后,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将以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件点评】

骗取社保金按诈骗罪追究刑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胡鹏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如在养老保险中,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甚至还有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事例。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医疗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骗保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今后,对于类似骗保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短评】

“骗保入刑”使骗保行为有了法律“紧箍咒”

最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不良现象。反映在社会保险领域,则是屡见不鲜的骗保案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跑冒滴漏”现象屡禁不止。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救命钱、保命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骗保案件之所以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惩戒乏力、违法成本低。在以前的骗保案件处理中,受制于缺乏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往往止步于追回被骗取的社保金并处以行政处罚。这种轻飘飘的处罚,只能纵容骗保者。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新的“骗保入刑”的法律解释使骗保行为有了法律的“紧箍咒”,在公众心里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希望对一些典型的被追究刑责的骗保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法律震慑力,使得“骗保违法”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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