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3月2日,肖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11年3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2013年,肖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双方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肖某已经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其相关工伤待遇,故判决该公司支付肖某工伤待遇29427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没有经过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伤待遇并非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承担主体不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承担。职工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因单位的过错未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本应由社保机构负担的费用则需由单位来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大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肖某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构成工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双方未申请工伤认定而否认这一事实。
其次,进行工伤认定并非是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而只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而只有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赔偿项目时,才必须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为前提。若双方都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职工是否构成工伤,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虽然双方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肖某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该公司仍然负有支付肖某工伤待遇的法定义务。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可以”,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职工没有法定义务去申请工伤认定,更不能说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是用人单位丧失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款项的机会,这样的损失当然不能由无辜的工伤职工来承担,否则对于工伤职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那些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在丧失了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最终能得到确认和保护。(潘强 胡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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