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发生改变了人的生活 本报记者毕春华摄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应该如何认定;违法承包、发包工伤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今后,这类案件都将有判决依据。自《规定》发布后,一些从事此类案件的律师、学者称《规定》为解决工伤认定中一些新型问题提供了依据,也为今后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合理时间、路线
诠释“上下班途中”
案例回顾:这是一个在当时引起了极大争议的案例,本报也曾对其进行过报道。
2011年,女职工宋娜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其即使伤愈出院后也留下了后遗症——智力仅相当于10岁的孩子。而因为其下班时间晚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更是为其之后的工伤认定带来了重重困难。
在石家庄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这样写道:宋娜所在公司的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宋娜滞留至19时左右离开公司,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宋娜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规定》条文: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专家解读:“如果当时能够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这么人性化,宋娜的案子就不会那么吃力。”当时曾任宋娜一案的代理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王胜利律师说道:“‘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王胜利认为,“合理”相对更有弹性,“比如说为了避开下班高峰而在单位里逗留一段时间就算合理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顺便去菜市场买菜、接送孩子,就算是合理路线。”王胜利表示,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解决因上下班途中受伤带来的工伤保险纠纷问题,不但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宋娜的遭遇在其他劳动者身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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