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8月31日厦门网)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很多媒体和民众据此认为“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工伤”。在广东“工人在线”第九场在线交流活动上,多位网友询问工伤新规。“下班买菜时不小心滑倒骨折,算工伤吗?”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说,所谓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若因买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事故。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详细条款和兜底条款,可以认定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伤认定范围。但是陈宗文的答复是对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未必都可算工伤,有些事故,包括某些交通事故都是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的。
我们来仔细研读法律原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既然大家的关注点在“交通事故”,我们就得弄明白什么是“交通事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在道路上;(2)车辆与人、车辆与车辆;(3)存在过错或意外;(4)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要弄明白什么是交通事故,就得先弄明白什么是“车辆”,“交通事故”所指的“车辆”实质上指的就是机动车,只有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才可以称之为交通事故。我们就得弄明白哪些是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等是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等发生的事故就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交通事故,比如自行车与人相撞,自行车撞自行车,等等,就不算交通事故。
实际中就是这样认定的。如果职工下班后顺道买菜,因菜场积水过多滑倒摔伤骨折(与任何车辆无关,非交通事故);被非机动车撞伤(非机动车撞人,非交通事故);因自身主要过失,如主动跟人打架(非交通事故)等受伤;自己驾车闯红灯负全责受伤,都不能算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向菜场管理者,非机动车主等索赔,或者自身承担损害后果。
不是所有的受伤都可以得到赔偿的,比如,当年某人制造空难前,买了近30份保险,最终其家人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从法律理论和实务操作而言,职工上下班发生事故,先要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是否为工伤,比如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当事人由于非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都不能算工伤。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是工伤能不能认定,关键在于事故责任主要在哪方,哪种一味认为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下班后买菜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是片面的,是断章取义的。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并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不要被新闻标题的字面意义所迷惑,从而疏忽大意而造成遗憾。
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我们都要牢记:安全事故,预防为主!生命宝贵,切不可粗心大意!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值得鼓励,但是我们学习法律也不能粗心大意,因为那样可能会让自己蒙受更大的和不必要的损失。
(李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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