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经过3年的司法实践,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普遍有效的落实。北京等一些地区整体制度性地不开展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完全未受理1例申请。目前全国仅有18个省份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这是近日记者在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座谈会”上获得的消息。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在劳动法学界人士看来,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这一立法规定在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三年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座谈会上发布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显示,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社保机构出现了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但多是针对特殊案例的特事特办,先行支付并未制度化,没有落地。在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进行的调研中,未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成功的案例中,获赔的平均时间长达18个月,且有5/6的劳动者经历了仲裁和诉讼。
不仅如此,调研报告还显示,近两年来,各地社保机构以缺乏实施细则为由拒绝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部分社保机构即使接受劳动者先行支付的申请,也会增设受理、支付的条件,客观上加大了工伤职工维权的难度。在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还经常以“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为理由拒绝劳动者的申请。
本能让未参保职工受益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为何在实施中难以落地呢?《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中指出,实施细则上的缺位,人社部门的权能有限都是原因。但根本原因是社保机构未能从劳动者权利本位的角度实施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制度可能会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风险和压力,加上对未参保企业追偿的困难较多,导致人社部门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找出各种借口不执行。“若是基层人社部门总以‘无实施细则’而拒绝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第一年这么说,第三年还这么说,今后还这么说,则是懒政的体现,而不是合理的理由”,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进这样总结。
座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讲师吴锦宇和来自河北的农民工代表何正文也一致呼吁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知道、了解、利用这一制度武器,才能倒逼社保部门去执行。”(中工网记者 郑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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