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批准,现就我市2014-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1、中央驻莆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5%。
2、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
3、单位及职工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2014-2015年度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按本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计算。
四、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五、2014-2015年度“限高保低”标准
(一)中央驻莆单位的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各为3548元(合计7096元/月)。
(二)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各为1319元(合计2638元/月)。
(三)城区单位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170元,最低缴存比例按5%计算,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59元(合计118元/月);仙游县的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050元,最低缴存比例按5%计算,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53元(合计106元/月)。
(四)非公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最高月缴存标准可参照中央驻莆单位标准执行。
六、具体要求:
1、核定时间: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31日。
2、缴存单位到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缴存单位要准确地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补充完整职工的个人相关信息。
3、缴存单位根据核定后的月缴存金额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月缴存基数。
4、缴存单位未能按月汇缴将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业务办理。对无故停缴、欠缴、拖缴的单位,本中心将依规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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